金門縣一零六年度節能家電補助要點 106 年 03 月 01 日府環空字第 1060010077 號令訂定
一、為推廣金門縣(以下簡稱本縣)低碳島烈嶼零碳島旗艦計畫、低碳樂活推動計 畫,落實節能減碳政策,推廣使用節能家電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節能家電,係指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機、有效內容積三百公升以上電冰箱。
三、補助(申請)時間及申請方式如下:
(一) 補助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一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止。
(二) 申請期間:自公告日起至一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 (三) 申請方式:於補助期間內購買及安裝完成後,備齊本要點第六點所列文 件,於申請期間內以臨櫃或郵寄之方式向金門縣環境保護局(以下簡稱環 保局)申請補助款,郵寄申請者需於申請期間內寄達,環保局並依申請書 送達順序辦理,期間若補助款提前用罄者,環保局得另公告停止補助。
四、補助對象:
(一) 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二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,並以設籍本縣之表燈非 營 業場所為限,且裝機地點需與申請之表燈用電場所相同。
(二) 一零三至一零五年度間已申請補助達上限二臺之電號,本年度不再受 理 補助。
五、補助金額及數量:
(一) 本次補助數量為三千五百臺,每臺產品補助新臺幣三千元。
(二) 每一電號以申請補助新臺幣六千元,二臺為上限,其中分離式冷氣 機, 其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。
(三) 同一申請人以當年度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,六臺為上限。
(四) 為推動烈嶼零碳島計畫,本要點至一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保留七百 臺 補助額度予烈嶼鄉親提出申請,若限期屆滿尚有餘額,將釋出予其 他申 請者。
六、符合補助對象者,可自補助時間內購買節能家電及完成安裝後,備齊 下列文 件,向環保局提出申請: 2
(一) 申請書,需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。
(二)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,且需清晰可辨識。
(三) 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副本,且發票或收據上應 載明下列事項: 1. 購買日期。 2. 產品項目:冷氣機或電冰箱。 3. 產品型號:需與保證書相同,且購買冷氣機者應載明室外機型號。 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;如為紙本電子發票,無載明 型號者,請簽署切結書;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,並載明經 銷商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。
(四) 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(卡)顧客收執聯或顧客存根聯影印本,如檢 附 經銷商聯,請簽署切結書;如購買冷氣機者應檢附室外機保證書( 卡)影 印本,且應載明下列事項: 1. 購買日期。 2. 廠牌。 3. 產品型 號。 保證書(卡)應加蓋經銷商店章或發票章,且受補助產品之能源效 率分級 標示於購買日期仍在有效期限內,方可申請。
(五) 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,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或用電證 明 需載明表燈非營業用戶影本,且裝機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。
(六) 申請人受款存摺帳號影本,且需清晰可辨識。
(七) 切結書,當申請書檢具證明文件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,由申請人及經 銷 商共同簽署切結書。
1. 申請檢附之發票上店章與保證書上店章名稱不同。
2. 申請檢附之發票上僅有產品條碼或電子發票未詳載型號。
3. 發票(收據)或保證書(卡)上所載的型號與補助型號不完全相同。
4. 申請檢附之保證書日期塗改。
5. 申請檢附之保證書為經銷商聯。
6. 申請檢附之保證書上地址塗改。
7. 發票正本遺失以補印發票送件。
七、環保局受理申請書進行書面審查後,如需補件,請於十四個日曆天 內完成補 件,逾期將辦理退件;通過書面審查後,將電話與申請人聯 絡,排定查核時 間,如申請人於環保局受理案件後四十個日曆天內無 法 配合現場查核作業, 將辦理退件,另受補助產品如為冷氣機,室內 機配 合裝潢安裝為隱藏式,請 出示受補助產品保證書正本以供查證。
八、補助金額採匯款方式,待申請資料經審核通過後,依檢附之存摺帳號 影本電 匯補助款。匯款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摺帳號影本模糊不清,以致 需進行第二次 匯款作業時,所需費用將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自補助款中 扣除。 九、申請表不符合格式,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,經環 保局通知逾期未補 正或未依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,環保局得逕行否 准申請。
十、同一受補助之產品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,環保局得逕行否准申 請。
十一、 本年度申請人檢附之統一發票,由環保局協助對獎,確認中獎後, 將發票 正本與中獎通知函寄至申請人之通訊地址,提醒申請人, 退還後之發票正本 不得向原購買商家退換貨品,若有退換貨品之 情事發生,需自行負擔所衍生 之民、刑事法律責任。
十二、 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,均為補助申請要 件之一 部分,申請人應切實遵守;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,如經事 後查得申請人有違 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、偽造變造不 實之情事或已獲得其他政府機 關補助者,環保局將撤銷其補助, 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,申請人應無條件退 還補助款,必要時環保 局得追究法律責任。
十三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基金列支。
http://web.kinmen.gov.tw/Layout/sub_D/News_NewsContent.aspx?NewsID=180379&frame=77&DepartmentID=33&LanguageType=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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