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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買省水標章產品,申請補助之方式 |
2010-06-15 09:5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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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計畫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: (一)主辦單位:經濟部水利署。 (二)執行單位:臺北自來水事業處、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、金門縣自來水 廠、連江縣自來水廠。 二、補助期間:99年6月1日至99年11月30日(即民眾於99年6月1日起購買可獲 得補助),但期間屆滿前本署得因補助款(5億元)用罄公告終止 補助。 三、申請時間:99年6月10日至99年11月30日(即99年6月10日開始受理民眾申 請)。 四、補助方式: (一)每戶(每一水號)以一台省水洗衣機及兩座二段式省水馬桶為限,且前項 產品需具經濟部核發之省水標章。 (二)購置省水標章產品(洗衣機、兩段式省水馬桶) ,每台補助金額新臺幣2,000 元(發票或收據金額低於新臺幣2,000元者,以實際購置金額為限)。 五、申請資格:一般家庭用戶,其定義如下各執行單位用水種別之用戶。 (一)臺北自來水事業處:「A」、「B」、「B2」、「G」、「G1」、 「L」、「W3」。 (二)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:「1」、「2」、「56」、「57」、「58」 、「59」、「93」,其中「2」之用戶係指住商混合使用用戶,申請人需 切結補助商品有供家庭使用。 (三)金門縣自來水廠:「01」、「03」、「04」。 (四)連江縣自來水廠:機關、學校、軍中等類用水外之用戶。 六、申請方式: (一)網路申請:以網路方式申請補助者,用戶應至「購置省水標章產品補助專 屬網頁」(http://www.waterlabel.org.tw)為之,並於申請成功後當日起五日內 ,將公告事項七各項申請文件,以掛號郵寄(以郵戳為憑)至水費收據所轄執 行單位各營業處(所)(地址詳申請表所載),信封上並應註明「申請省 水標章產品補助」;或將上開文件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送至各營業處(所)。申 請文件不齊者,應於執行單位通知後七日內(含)補足。 (二)臨櫃申請:以臨櫃方式申請補助者,應備齊公告事項七申請文件,於水費 收據所轄執行單位各營業處(所)上班時間擇一為之。另申請人得委託代理人 申請,並經臨櫃查驗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代理臨櫃申請 委託書無誤後,始得受理。 七、申請文件: (一)受補助產品裝設地址之水費收據影本。 (二)補助購置省水標章產品申請表(附件1)。 (三)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(如為發票,應無買受人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;收據應加蓋K用統一發票專用章,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 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)。發票及收據需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品名及型號 ,且該發票及收據均不予退還。 (四)省水標章洗衣機蓋援掖馱尬t商保證書(卡)顧客收執聯影本(載明廠牌、型 號及序號)。兩段式省水馬桶蓋援掖馱尬t商證明書(卡)顧客收執聯正本 (載明廠牌、型號及序號)。上述兩段式省水馬桶證明書(卡)不予退還。 (五)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(註明「與正本相符」),並直接黏貼於申請 表。 (六)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者,請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 書(附件2)。 (七)選擇電匯轉帳者,請附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。 (八)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水種別代號二之用戶者,請附補助商品有供家 庭使用之切結書(附件3) 八、領款方式: (一)給付現金:需申請人本人向水費收據所轄執行單位各營業處(所)臨櫃申 請或申請人網路申請後,將上開文件親自送至各營業處(所),並經臨櫃查 驗身分證明文件無誤者為限。 (二)電匯轉帳:以電匯撥入所指定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帳號,並請附申請 人存簿封面影本。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臨櫃申請者,其補助款將電匯轉帳 至申請人指定帳戶。 九、有關本補助計畫相關資訊,如補助產品型錄、Q&A、作業流程…等,可至 「購置省水標章產品補助專屬網頁」(http://www.waterlabel.org.tw)查詢。
資料來源:經濟部水利署 https://www.waterlabel.org.tw/news/news/upt.asp?p0=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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